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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

食堂承包合同怎麽寫?有哪些重點內容和如何明確雙方義務

發布時間:2019-01-23 14:10:23 來源:方案合同 作者:小梨落 閱讀次數:

核心內容:食堂承包合同是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內容而訂立的協議。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食堂承包經營的形式,違約責任及獎罰辦法,合同的有效期限等。承包合同是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律確認書。以下詳細介紹食堂承包合同中的這些重點內容及特征等事項。

食堂承包合同怎麽寫

一、承包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

食堂承包經營合同的基本內容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根據各地的做法,合同除開頭要寫明發包方和承包方,並在末尾署名,注明簽約的時間、地點外,其主要條款包括:(一)承包經營的形式;(二)承包的各項指標及必要的措施;(三)雙方的權利義務;(四)違約責任及獎罰辦法;(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合同的變更;(七)合同爭議的處理。

合同的中心內容是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為了便於履行,避免發生爭議,這方麵的條款應力求具體、明確、周密。這裏隻提出食堂承包合同怎麽寫的內容重點作為參考。

二、承包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政策、法律和合同規定給予的全民財產經營權,包括生產經營、勞動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職工獎懲等方麵。除接受主管機關及有關業務部門必要的監督管理外,有權排除不應有的行政幹預,拒絕不合理的社會攤派。

2、有權按照合同規定,要求發包方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兌現為實現承包的指標所必須的的條件,如,優先安排技改項目、解決貸款問題、供應燃料及原輔材料,給新產品減免稅,等等。

3、有權按照國家政策、法律和合同規定,處理企業的留利。在工資總額範圍內,自行決定企業內部的分配方式和獎勵製度。

4、有權使用自籌資金用於工程項目和福利設施,請求一上級有關部門將此列入計劃。

三、承包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計劃和合同規定,確保所承包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實現。除非在承包後國家經濟政策有重大調整,否則,不得隨意要求變更條款。

2、積極、主動進行企業內部配套改革,把完善企業內部經營機製與實現企業管理上等級的目標結合起米。同時,重視智力投資和技術改造,不斷增強企業後勁。

3、切實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做到文明生產、合法經背;自覺接受岑包方和其他政府有關業務部門的監督管理;在投資和消費基金上實行自我約束。

4、正確發揮企業黨組織的監將、保證作用,加強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搞好企業精神文明建設。

四、發包方的權利

1、按國家政策、法律和合同規定,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督促、檢查、指導;製訂發展規劃,引導企業投資方向,加強行業管理;注意合同與國家計劃的銜接,有意識地引導企業的承包經營走向規範化。

2、會同銀行、稅務、物委、工商、勞動、審計等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國民經濟計劃的實現,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如因對企業潛力估計不足,初訂的承包基數偏低,以致企業獲利過多;或遇國家經濟政策有重大調整(如稅種、稅率和指令性計劃產品價格有較大調整),以致企業難以承擔時,有權提出修改合同。

五、發包方的義務

1、堅持政企分開,按照“兩權”相分離的原則,不對企業施加不必要的行政幹預。

2、轉變機關管理經濟的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幫助企業解決實現承包指標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勸協同各有關業務部門,為企業排憂解難提供服務:兌現各種政策排除各種不合理攤派,積極為企業實現承包指標創造有利的物質條件。

六、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承包方與發包方存在著特殊的關係。例如,在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一方麵,國家同承包方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係;另一方麵,“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要求。

因此,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不論其經濟實力和所有製性質如何,不論其是否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也不論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作為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同企業一樣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它們之間存在著平等的民事關係。在簽訂、履行承包經營合同的過程中,國家同企業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同樣要堅持自願原則,平等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兩種不同性質的職能,兩種職能應適當分開,在研究承包經營合同主體時,應著重關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關係。

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應為發包方的總體財產。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是指在承包經營法律關係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應為發包方的總體財產,理由是:承包經營本質上是一種營業,是作為活動的營業和作為組織的營業的統一體。

作為組織的營業是集合多數的物和權利的一定的有機組織體,其中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權利和商業秘密、企業聲譽、地理位置等;消極財產包括營業上的各種債務。承包經營活動之所以能夠進行,是以發包方的營業財產(總體財產)為基礎的。

承包經營合同是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律確認書。《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承包經營責任製,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製度。”承包經營責任製通過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使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並獲得了國家強製力的保證,成為增強企業活力的有效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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